1. 被诉行政行为的独立性。

条例作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的程序立法首先应当满足其法律属性,避免文本定位的政策属性,地方立法历经十余年探索已经发展至制度构建精细化阶段,中央立法如果仍然概括、原则,将成为又一份指导性文件,立法意义将受到很大削弱。2、公众 公众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属于决策中的外部主体,与决策机关之间形成外部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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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苏州市同时使用概括+反面列举方式为行政机关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提供依据,《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2条第1款概括规定: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行政职能,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的活动。自2004年《纲要》开始普遍性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推进以来,已历经十余年立法与实践进程,在已有地方立法基础上启动的中央立法应当如何定位方能更好契合当前的法治政府建设需要?基于地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之现状,先地方、后中央路径下的中央立法应当回应建构普遍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的现实需求,充分吸收地方立法经验,注重制度可操作性,成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基本法,避免中央立法因内容概括、原则成为地方立法的补充法。其次,追责情形等应当细化的内容没有细化,致追责具有很大随意性和不确定性。由于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市级、县级的立法基本按照省级规定的内容予以细化,在覆盖30个省级行政区域的基础上,我们选择该地区制定层级相对较高的规定进行内容分析。另一种是规定决策部门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代表提出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311部专门立法又分为两种形式: 第一种是制定综合性重大行政决策规定,[6]如《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共计159部,占总数311份的51.1%。另一条路径是制定专门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此路径之下又分为两种做法,一种是制定综合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全面规范,如《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采此种方式的略多一些。黄陆军案判决认为,这里的利害关系还应当是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

(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如此,与具体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从第三人资格的标准拓展成为申请人资格的标准。第四,在所谓环境行政诉讼等主张因行政相对人的事实活动而受到侵害的类型中,有必要划定具有原告资格者的范围,这主要是从地理上划出界线。摘要:  利害关系是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要件。

前三点综合起来其实只是对登记机关审查职责的说明:第一点指明了登记机关审查职责的积极内容,第二点否定了对侵权行为的预见可能性,第三点否定了对民事侵权的审查义务。贺奇兵:《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标准的基本定位——基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目的差异的视角》,《法学》2015年第12期,第39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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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近期代表性的研究作品有王天华:《行政实体法的保护与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从保护规范理论看我国的原告资格认定问题》,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的源流——王名扬教授九十华诞贺寿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二,为原告资格提供基础的是行政法规范所保护的权利利益,因而在理论上就是与私法上权利利益对置的公法上的权利利益。之后,原告认为世贸城采取种种软硬兼施手段,譬如停电、对一些商铺进行拆除改装,使业主无法经营等,侵害原告合法权益。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第7条)。第三人东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本案所涉三公司设立或变更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告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虽然考虑事项的范围呈现出扩大的趋势,但也并非没有标准。再如,工商机关的登记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债权人的损害,因此两者之间的关系不是行政复议法所指称的关系,债权人不具有复议申请人资格。

[⑦]有学者认为,利害关系人申请的条件包括:第一,必须处于被管理者地位。开发公司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内衣城公司(后变更为世贸城公司),世贸城公司设立商管公司,其设立、变更均符合公司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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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正是这种简单的案件,却颇能考验法院的方法和智慧。进入专题: 利害关系 。

但这一要求并未被二审法院所接受。2007年,《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8条第2项将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明确规定为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条件之一。[17]或许可以用一等式来描述其思考: 法律上的利益=法律上保护的利益=司法上保护的利益=行政上保护的利益=行政决定的考虑事项 考虑事项在保护目的与原告资格之间扮演着中间概念的角色,让保护目的不再过于抽象化地判断。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标准由法律上利害关系变成了利害关系。[⑭]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一)案件事实 2006年11月至2009年9月,原告黄陆军等18人先后分别与内衣城公司(由东阳市开发总公司等设立)、世贸城公司(由内衣城公司更名而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世贸城商业用房,与商管公司(由世贸城公司设立)签订业主商铺托管协议,或者与商管公司签订租赁协议,承租世贸城商铺。

三、本案判决的思路与意义 判例分析的意义未必仅在于对判决提出批评,还有可能是揭示判决所包含的内在法理。该判决同时还指出,解决劳资纠纷并非工商机关的权限范围,这一点实际上是指出了因果关系的判断方法,只是法院自身可能还不甚明了。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出: 有利害关系系指复议申请人之合法权益有受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之虞,并不包括具体行政行为所产生之一般事实上的影响。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这一裁判要旨给出本案判决得出的一项规则,但未能揭示得出该规则的判断框架和方法,也就未能揭示本案判决的充分价值。

私人基于这种规范,即享有请求权。当然,行政上考虑的利益未必均为法律上保护的利益,其考虑事项也就未必成为法律上的利益而受到司法上的保护,因为行政机关还应当考虑公益。[18]但2014年《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这就清晰地表达出前述海龙王公司案判决的利害关系要求。

四、本案判决的射程 黄陆军案判决相较于之前的判决而言,既一般性地揭示了利害关系的判断框架,又指明了利害关系的具体判断基准,为认定利害关系提供相对确定的方法和标准。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要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提交一定的材料。

行政法规范对行使行政权限课予一定的限制,问题在于该规范是否包含着保护不能吸收消解于一般公益的个别性个人利益的目的,因而不能解释得谁都有原告资格。第三,所要求保护的应当是自己的权利。

或许可以用下面这一等式勾勒其思考: 行政机关的审查义务=实体法上的行为要件=适用行为要件的考虑事项=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 如果登记决定的考虑事项中包含着保护个别性私人利益的目的,那么,行政实体法上的行为规范就是保护规范。在2008年的付伟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行政管理纠纷上诉案中,付伟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纠纷,在公司申请北京市工商局大兴分局注销后,付伟对此注销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黄陆军案判决的分析更多的是后者意义上的价值。(着重号系引者所加,下同) [③]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6期,第213页。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公司住所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此类似,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公司的,要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申请,[14]由工商机关审查,看其是否具备《公司法》设立有限公司的条件。

在此后的案件中,该标准的认定也成为法院审查的一项重点。(二)主要争点 本案的主要争点是,原告黄陆军等18人与涉案公司的登记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换言之,黄陆军等是否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

[⑧]但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限缩到行政行为内容中所处分的权利,与法律本身已有出入。但在新公司法之下,注册资本由验资实缴转为认缴数额,已不存在实质审查问题。

海龙王公司与三联公司之间形成的只是民事法律关系,不能证明海龙王公司在侨都公司中占有股份。[⑱] 在关于行政复议申请资格的黄陆军案判决之后,有法院在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判断上作出了与前者判断基准几乎相同、但却更为清晰的判决: 镇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京口分局针对建材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照相关规定,审查认为其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因此对建材公司作出准予设立登记的决定,为其发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确认建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的资格,准许建材公司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对不特定的人进行货物交易,其目的是规范企业的责任限度,而不是保证登记的企业能够完全履行合同。

文章发布:2025-04-05 19: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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